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18年纳税申报期限纳税时间安排表如下:
月份 |
征收项目 |
纳税期限 |
申报期起 |
申报期止 |
一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季 |
1月1日 |
1月15日 |
二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 |
2月1日 |
2月22日 |
三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 |
3月1日 |
3月15日 |
四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季 |
4月1日 |
4月18日 |
五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 |
5月1日 |
5月15日 |
企业所得税 |
|
1月1日 |
5月31日 |
|
六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 |
6月1日 |
6月15日 |
七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季 |
7月1日 |
7月16日 |
八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 |
8月1日 |
8月15日 |
九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 |
9月1日 |
9月17日 |
十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季 |
10月1日 |
10月22日 |
十一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 |
11月1日 |
11月15日 |
十二月份 |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
月 |
12月1日 |
12月17日 |
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各省市每个月的具体纳税申报期限时间安排可能有所不同,也可能会有变化,具体每月的纳税申报期限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为准,如不清楚,也可以拨打12366进行咨询查询即可。
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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