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的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
进入20 世纪后,随着英国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要求建立全面养老金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
1906年上台的自由党宣布将在全国实行免费的养老金制度。
1908年,议会正式批准自由党政府的《养老金法案》。该法案是20世纪初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里程碑,为部分年老贫民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养老保障。
1925年颁布了《孤寡老人交费养老金法》,该法案改变了英国养老金制度的免费性,首次在英国历史上建立起交费养老金制度。
该制度贯穿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还在英国建立起三种养老金制度:
一是对具有资格的年龄在65-70岁的老年人交费养老金制度;
二是对具有国民健康保险资格的70岁以上老年人部分交费且不附带任何财产调查规定的养老金制度;
三是对不具有国民健康保险资格的70岁以上老年人的免费养老金制度(该种养老金附带财产状况调查规定)。
上述三种形式养老金互相补充、区别对待,基本解决了英国养老金制度长期以来的免费问题,还解决了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的养老问题。
1941年“福利国家之父”贝弗里奇负责起草有关战后福利制度基本框架的报告。战后英国正是在1942年《报告书》出版的“贝弗里奇报告”的思想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现代社会保障制。
1946年英国政府筹建社会保险部,并根据贝弗里奇报告颁布《国民保险法》,将国家养老金制度纳入整个国民保险制度之中,使其成为综合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它标志着英国养老金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化。
1959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新的《国民保险法》,在定额养老金之外,提供额外的收入关联养老金,即若供款者认为雇主举办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给付水平较高,可以自由选择协议退出国家分级养老金计划。
经过多年发展,英国逐渐建立起两种性质、三种形式的养老金制度,前者为国家养老金制度和私人职业养老金制度;后者为同一标准的养老金制度、收入关联养老金制度以及私人职业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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