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

2022年下半年内蒙古呼和浩特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2-11-14


    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呼和浩特市教育局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资格权限及种类

2022年下半年内蒙古呼和浩特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呼和浩特市的人员。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盟、地区)户籍人员。

  (三)驻呼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四)持有呼和浩特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呼和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专业能力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对应。

  2.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2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在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必修课和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后,参加由所在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学科专业课三科考试并考试合格,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对应。

  3.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中等层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中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五)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统一认定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至12月26日。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市2022年下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申请人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1.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11月4日9:00至11月30日17:00。

  2.选择认定机构。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选择“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3.信息填报及核验。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学历信息核验及普通话等级证书等信息的核验功能。

  (1)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实名核验相关问题”;

  (2)关于完善个人身份信息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5条“个人身份信息补充、修改等问题”;

  (3)关于教师资格考试信息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12条“教师资格考试信息问题”;

  (4)如学历、学籍信息核验不能通过,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13条“学历、学籍和学位相关问题”;

  (5)如普通话证书核验不能通过,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14条“普通话证书相关问题”;

  4.上传本人彩色白底照片。申请人须上传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关于在网报系统中上传照片的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15条“上传图(照)片过程中的问题”。同时,申请人需准备2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一致的白底一寸照片,照片底部需打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用于后续的体检和证书制作,具体提交时间将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http://jyj.huhhot.gov.cn)另行通知。

  5.填写《个人书》。申请人须认真填写网报时下载的《个人书》,要求本人手签并字迹工整,保证上传后显示清晰。网报成功后,申请人要预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如发现《个人书》位置不正确、签名不清晰等问题,须重新上传。

  6.生成“报名序号”。网报系统将在申请人报名成功后自动生成“报名序号”,该“报名序号”将贯穿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全过程,请申请人务必认真保存。

  (二)现场确认

  为保障防疫期间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认定权益,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政务服务水平,本次认定的现场确认环节将采取“零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成功且生成报名序号后,登录“教师资格确认系统”,通过注册账号、填报信息、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查询确认结果等环节,以“零现场”审核的方式完成确认工作。审核时间为2022年11月5日9:00至12月1日17:00,未按时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教师资格申请。

  1.登录方式。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机构选择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的申请人,请登录以下网址(二维码)进行填报。

  (1)电脑端登录:http://cloud.hhhtjy.org.cn/xqhz/wxapp/wxsign/login.html?planId=fa9aea5f-953d-48ff-8e43-822444c94397(复制网址登录)

  (2)手机端扫描:

  2.注册账号。申请人使用“手机号码+验证码”的方式进行注册和登录。请确保注册的手机号码和“中国教师资格网”留存的手机号码一致,并可以正常使用。

  3.填写主要信息。申请人登录“教师资格确认系统”后,须完整、准确填写报名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填写到街道)、现居住地(填写到旗县区)以及认定成功后教师资格证书的邮寄信息。申请人要准确填写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防止因地址或电话错误,导致证书丢失。

  4.上传证明材料。申请人要结合本人具体情况,按照以下要求上传证明材料,上传材料要求清晰完整。

  (1)身份证明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的正反面扫描件;

  ②户籍在呼和浩特市的,上传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扫描件;

  ③在呼和浩特市居住的,上传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正反面扫描件;

  ④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在读研究生,上传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信网”申请下载,具体查阅“学信网”);

  ⑤在呼和浩特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上传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

  ⑥驻呼和浩特市部队现役军人、武警,上传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扫描件。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①持国内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申请人,学历信息通过系统核验的,无需上传;不能核验的,需上传学历证书(毕业证)原件扫描件以及相对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信网”申请下载,具体查阅“学信网”);

  ②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核验的,无需上传;

  ②不能通过核验的,需上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扫描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领取、补办及线上查询等问题,请联系普通话测试站进行咨询。

  (4)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①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应上传《毕业生成绩登记表》扫描件,《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可联系毕业院校获取;

  ②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2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参加由所在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学科专业课三科考试并考试合格的,以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为准,申请人无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③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上传;

  ④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中等层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上传两科《合格证书》扫描件。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上传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扫描件。

  (6)其它需要佐证的证明材料。

  5.其它事项:

  (1)为确保审核工作高效规范,申请人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确保在“教师资格确认系统”填写、上传的各项信息与“中国教师资格网”已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互相对应。

  (2)申请人可在“教师资格确认系统”的“审核状态”一栏查询结果。

   ①显示“审核通过”的,证明申请人已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环节,请密切关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在发布的后续通知;

   ②显示“审核不通过”的,要严格按照系统中“留言说明”的要求,尽快补齐相关材料;

   ③未显示任何状态的,请时刻留意工作人员反馈的审核结果。

  (三)体检

  1.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市教育局将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

  2.因妊娠期不宜做个别体检项目的申请人,可由指定医院的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交由市教育局存档,妊娠结束后须在申请认定日期起一年内补检即可。

  3.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将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另行通知。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1.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中等层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申请认定的申请人,并通过现场确认,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其他人员无需参加。

  2.测试具体内容、时间及地点将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http://jyj.huhhot.gov.cn)另行通知,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视为自行放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呼和浩特市居住证的申请人,由市教育局统一核查犯罪记录,无需个人提供。

  2.申请人为驻呼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的,在疫情防控政策允许时,请到就读高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籍所在地自行开具无犯罪证明,开具后将无犯罪证明扫描件发至hhhtsjyjjszg@126.com。

  3.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自治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六)领取教师资格证

  1.教师资格认定成功后,按照申请人在“教师资格确认系统”填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邮寄到付形式,将《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发至各认定人员。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妥善保管,由认定人员交至相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归档。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各旗县区认定机构发布通知公告并办理相应教师资格。请申请人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根据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选择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及时查阅或电话咨询(详见附件),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材料上传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上传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六)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

  2022年11月4日

  附件:呼和浩特市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及公告发布网址.xlsx

  原文标题:呼和浩特市教育局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文章来源:http://jyj.huhhot.gov.cn/zwgk/tzgg/202211/t20221104_1445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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