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及条件
2021年监理工程师什么时间考试?什么时间报名?报名条件是什么?来看小编的整理。
根据《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对监理工程师考试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已公布:2021年5月15日、16日,考试科目如下:
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及题型、分值、答题时间 | ||
考试科目 | 考试题型及时长 | 满分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客观题,120分钟 | 110分 |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3个专业) | 客观题,180分钟 | 160分 |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 客观题,120分钟 | 110分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3个专业) | 主观题,240分钟 | 140分 |
说明: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其中,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 |
报考条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免二科”、“增报专业”三种类型。
(一)“考全科”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二)“免考基础科目”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级别为“免二科”):
(1)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级别为“增报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三)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相关规定
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12月31日。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考试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精神,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2021年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报名公告一般公布在各省的人事考试网中,报名入口为中国人事考试网。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考生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的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增报专业的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考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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