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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1-10-1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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