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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2-02-17

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讨论热烈,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

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要转出;

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视同销售,其进项应可以抵扣.

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是否计提销项税额,餐饮企业给员工提供的免费食品是"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还是应视同销售;二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本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政策依据如下:

一、财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关于向内部人员提供免费通话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单位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应对这部分服务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财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税务总局将其解读为"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目前,增值税抵扣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就可以抵扣.由于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因此,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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