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设备应按什么项目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按“建筑服务”11%计缴增值税(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除外)。若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货物按17%;建筑服务按11% 分别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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