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缴纳税金?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调动社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
1、对安置残疾人“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即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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