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公司销售境内商品房如何缴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四)规定,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境内商品房,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240万确认收入的实现;不按代销合同规定销售价为200万元确认收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外国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 例缴纳增值税."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 修理修配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若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人的, 支付款项的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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