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可以不分配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设立当年"的确认应以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1年12月,2011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开始就地预缴;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2年1月,2012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开始就地预缴.
上一篇:企业税务变更所需材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