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3-04-1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广告费: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虽然文件已废止,但还是能为我们提供界定“广告费”的理论基础。

2.业务宣传费:

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例: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为20万,根据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为15万,实际发生与限额的差额5万为本年报表中的“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调增额,亦为明年报表中的“加: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的调减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扣除: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等企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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