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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的四种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3-04-15

关联方的四种认定标准是什么?

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

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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