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损失是否可在当年据实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以外,其他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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