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甲供材是否应交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若工程造价内的"甲供材"(包括甲方代购或甲方转售乙方),甲方若同时具备以上代购条件的,不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上代购条件的或甲方向施工单位转售货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甲方应缴纳增值税.施工单位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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