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账务处理
预提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国发[2000]37号减为 1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如果我国与日本签定有税收协定,缴纳比例按照税收协定执行。
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除了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外,还需要代扣代缴相应附加税费(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10%的企业所得税。
(1)税费由境外企业承担
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外公司负担,预提所得税计算如下:
预提所得税=100×10%=1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00
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90
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0
(2)税费由境内企业承担
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内公司负担,预提所得税计算如下:
预提所得税=100÷(1-10%)×10%=11.11(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11.11
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100
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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