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八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考点习题】
(一)纳税人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消之和
(三)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内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即
①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2)适用税率的确定
①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接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减免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