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当日考生须携带相应级别准考证、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准考证上指定的考场。笔试上午8:45开始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口试上午9:00、下午2:00开始禁止迟到考生进入口试候考室(考场)。
2.考生入场时应配合监考教师完成身份核对:在考场签到表相应位置签字,按考点要求将与考试无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证件携带不齐全、不配合监考教师完成身份核对或身份核对未通过,拒绝签到、拒绝将与考试无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3.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候考室),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签字笔、橡皮;考生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智能手表)、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进入考场(候考室)。口试考生可在候考室阅读纸质材料,但不得带入考场。
4.考生在答题前,请认真完成以下内容:
•请检查试题册、试题册封面条形码粘贴条、答题卡的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及时向监考员反应。
•请将试题册封面条形码粘贴条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将姓名和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在试题册和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并用2B铅笔将对应准考证号的信息点涂黑。
5.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内容:
•所有题目必须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作答,在试题册或答题卡非规定位置的作答一律无效。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候考室)。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时,考生须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相关情况未解决之前,不得离开考场,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6.考试过程中如有以下及其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中认定的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所报考的当次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
•答题卡(笔试或口试)中姓名、准考证号漏涂、错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PETS-1、2、3级笔试考试中,未将试题册封面条形码粘贴至答题卡上规定位置,以及错贴、漏贴、损毁条形码等情况的。
•需使用耳机的考点,考生听力考试时不戴耳机的;非听力考试时间,考生佩戴耳机的。
7.考试过程中如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中认定的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取消其所报考的当次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并连续两次禁止其报考全国英语等级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