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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第三实验小学招生范围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1-05-18

【摘要】:北至东港路,南至晋江地界,西至嘉福路、嘉丰路,东至濠江路,奥园上林苑小区(部分)。实际居住在学校招生片区内,并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石狮第三实验小学招生范围

  北至东港路,南至晋江地界,西至嘉福路、嘉丰路,东至濠江路,奥园上林苑小区(部分)。

  第一批次招生对象及材料

  1.户籍在招生片区内的原居住户(1988年建市前已经入户入住家庭)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实际居住在学校招生片区内,并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儿童《预防接种证》。

  2.驻石部队现役干部子女;招生片区内部队(包括边防、消防)等军人和烈士子女。依据《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等入学照顾政策执行。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军(警)官证(士兵证);(2)户口簿;(3)所在部队的证明;(4)居住证明;(5)儿童《预防接种证》。

  3.入选国家人才(科技)计划人才、省级人才计划人才、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石狮市优秀人才和获得泉州市级以上荣誉人才的子女。各类人才子女入学依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的有关通知》(泉人社文〔2020〕138号)等相关入学照顾政策,按规定、按流程申请选择在我市公办学校就读。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人才证书或者人才认定文件;(2)户口簿;(3)儿童《预防接种证》。

  招生片区内国家级道德模范、泉州市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指导目录(1)(2)类人才的子女;石狮市“教育世家”、“荣誉市民”的子女(含祖孙关系);石狮市“十佳职业经理人”、石狮市“十佳新锐设计师”的子女;“石狮好人”“见义勇为市民”的子女(含祖孙关系);符合政府特殊照顾政策的子女可申请就近就读市直小学。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证书、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2)居住证明;(3)户口簿;(4)儿童《预防接种证》。

  4.审核确定的新市民、民办高校及新闻行业人才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对象。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新闻行业人才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积分入学准入卡;(3)儿童《预防接种证》。

  5.市直(镇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上级驻石单位编制内人员的适龄子女。入学对象只可就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片区的小学(或镇区小学)中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入学。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单位证明;(2)国库工资单;(3)户口簿;(4)房产证;(5)出生证;(6)儿童《预防接种证》。

  6.户籍在招生片区内,且户主拥有招生片区内的房产并实际居住,入户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前的适龄儿童。户主为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指该适龄儿童须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口簿)。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房产证;(3)儿童《预防接种证》。

  7.户籍在招生片区内,且户主在招生片区内拥有房产并实际居住,入户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后至2020年6月30日前的适龄儿童。户主为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指该适龄儿童须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口簿)。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房产证;(3)儿童《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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