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4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等,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
各市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认真做好一次性告知、报考资格核查、日常监管、不实承诺处理等工作。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文件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1.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自2021年起中专学历不符合报名条件,不再受理报名申请。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事管理、药物分析、药物化学、海洋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包括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藏药学、蒙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在大专层次,“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包括药学、现代中药技术、中药(或中药学)、蒙药学、维药学、藏药学。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附件1.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的总和。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
10月21日
上午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
上午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三)答题要求
1.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市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3年度执业药师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下同)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时 间 |
报名安排 |
具 体 要 求 |
8月11日9:00- 8月21日24:00 |
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
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s://www.lnrsks.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 |
8月11日9:00- 8月22日 17:00 |
资格核查 |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与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
8月11日9:00- 8月23日24:00 |
网上缴费 |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
10月13日9:00- 10月22日24:00 |
下载打印 准考证 |
缴费考生登录报名网站,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
(三)注册
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将长久保留,用户名、登录密码、关联手机号等重要信息要妥善保管。未注册的人员,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查是对2002年至今大专以上(含大专)的学历信息、2008年9月至今的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增加本人学历、学位信息时,请确保证书编号(17或18位)、专业名称(含括号内文字及标点符号)、毕业时间等与学信网信息完全一致。在线核查“未通过”的,请先自行与学信网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可重新增加一条正确的学历或学位信息并等待再次核查。
2.报考人员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建议报考人员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验证/认证报告(PDF格式)进行人工核查。由于办理学历学位验证/认证需要一定时间,请报考人员提前安排好验证/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
4.己注册的报考人员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辽宁省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不含大连市考生),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上传照片。新注册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必须按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如注册时未上传,则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时提示上传)。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文件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报考人员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选择拟报考的考试项目和报考省份(辽宁省),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等相关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其他单位报考人员选择相应的报名地市及相应的审核点(见附件)。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报考人员在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3)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核查。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与监管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人员承诺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与监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与监管工作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2.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
2.免予核查。对已作出承诺,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报考人员签署承诺书后,可自动通过资格核查。
对于免予核查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1)随机抽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按不低于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特别是所学专业、专业年限、工作单位等信息,并对随机抽查结果做好记录及存档。
(2)重点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或被社会监督举报的报考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智慧监管。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例如:可通过社保信息核查报考人员填报的工作单位、专业年限是否属实)。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线上重点核查。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证明材料进行线上核查。
4.现场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②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③撤回承诺申请的;
④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⑤报考免试级别且无法在线核查免试相关证明材料的(仅提供免试相关证明材料);
⑥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④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主要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加盖单位公章);
⑤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本文报考条件中“免二科”级别提供相应材料)。
(八)收费
1.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95号)文件规定,各科目收费标准为61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9507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需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在辽宁人事考试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平台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后8位查询并下载本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三)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辽宁省省直”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六、考试大纲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2023)》为准,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lp.org/info/link.aspx?id=6807&page=1)。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对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应及时上报,由部中心或省级考试组织机构在网报系统上对此类人员做标识,同步信息至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考试报名资格核查和日常监管、以及成绩合格人员考后资格复核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2.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其他
(一)我省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三)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8月3日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 |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2 |
生物技术 |
070402 |
生物技术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 |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100204S |
营养学 |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 |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701 |
药学△ |
100801 |
药学△ |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 |
100803 |
药物制剂△ |
|
100703TK |
临床药学△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
100705T |
药物分析△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
100706T |
药物化学△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
100707T |
海洋药学△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 |
|
100801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
100803T |
藏药学△ |
100805W |
藏药学△ |
|
100804T |
蒙药学△ |
100811W |
蒙药学△ |
|
100805T |
中药制药△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100304* |
医学检验 |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 |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
101101 |
护理学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 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下划双横线标注△)
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
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701生物技术类 |
5301生物技术类 |
||
570102 |
化工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103 |
药品生物技术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
5702化工技术类 |
5302化工技术类 |
||
57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
570205 |
精细化工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70207 |
工业分析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
||
5902药品制造类 |
5303制药技术类 |
||
590202 |
药品生产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
590204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
||
590301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90303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590305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
|
62医药卫生大类 |
63医药卫生大类 |
||
6201临床医学类 |
6301临床医学类 |
||
620101K |
临床医学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20102K |
口腔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20103K |
中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20104K |
中医骨伤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20105K |
针灸推拿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20106K |
蒙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20107K |
藏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20108K |
维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620111K |
朝医学 |
|
|
6202护理类 |
6302护理类 |
||
620201 |
护理 |
630201 |
护理 |
6203药学类 |
6303药学类 |
||
620301 |
药学△ |
630301 |
药学△ |
630305 |
现代中药技术△ |
||
620302 |
中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20303 |
蒙药学△ |
630306 |
蒙药学△ |
620304 |
维药学△ |
630303 |
维药学△ |
620305 |
藏药学△ |
|
|
6204医学技术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2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2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20404 |
医学美容技术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20405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20406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620407 |
眼视光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2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205康复治疗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501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
6304医学技术类 |
||
620802 |
医学营养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20812 |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
|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 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下划双横线)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核查部门咨询电话
考区 |
资格核查部门 |
办 公 地 址 |
咨询电话 |
沈 阳 |
沈阳市考试院 |
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1号 |
024-22866188 |
鞍 山 |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考试评价部 |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
0412-5517323 |
抚 顺 |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部 |
抚顺市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号2楼 |
024-58303599 |
本 溪 |
本溪市考试评价中心 |
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68号 |
024-47133167 024-47133166 |
丹 东 |
丹东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6号2楼 |
0415-3105861 |
锦 州 |
锦州市人事考试服务中心 |
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5段恒升现代城13甲 |
0416-2118792 |
营 口 |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8号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 |
0417-2988605 |
阜 新 |
阜新市就业服务中心考试鉴定部 |
阜新市中华路79号 |
0418-2680093 |
辽 阳 |
辽阳人事考试办公室 |
辽阳市白塔区南顺城街6号2楼 |
0419-2990226 |
盘 锦 |
盘锦市就业和人社服务中心人事考试科 |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76号201房间 |
0427-2826034 |
铁 岭 |
铁岭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铁岭市人事考试中心) |
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30号职业技能鉴定中心5楼 |
024-74830136 024-72688456 |
朝 阳 |
朝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
朝阳市人事考试专用考场(朝阳市双塔区劳动大厦2楼) |
0421-2651171 0421-2653199 |
葫芦岛 |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才工作服务分中心人事考试科 |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劳动大厦2楼 |
0429-6660762 |
省 直 |
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 |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综合楼B座B0102 |
024-123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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